专利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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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公司分享专利申请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注意事项:①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②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③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首次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首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很多人一直在提醒小编发布一些关于攀枝花商标注册流程方面的内容,虽然之前小编一直没有收集整理过这方面的信息,但是耐不住各位小伙伴的需求,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商标注册流程”方面的信息,有需求的可以详细看看。

自然人商标注册流程 

自然人商标注册,除了提交材料有所不同,其他基本相似:

①检索商标: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检索。查看是否有重复相似的商标在先注册;

②提交材料: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材料到北京商标局;

③形式审查:商标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④实质审查:商标局审查商标是否有重复相似的商标在先注册;

⑤初步公告:刊登商标至公告栏上;

⑥注册成功:无异议三个月后,注册成功。

企业注册商标流程:

1、商标注册预先查询  

2、提供商标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3、办理商标具体事宜  

4、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5、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6、商标注册初审公告  

专利权利恢复期限根据导致专利全丧失在原因分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一般情况下,导致专利权丧失在原因有以下三点: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一般的,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地震、旱灾、动乱等。

对于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至于原产地证明, *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

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

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

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简言之原产地证明,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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