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司注册商标存在哪些误区?
商标申请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常听人说起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攀枝花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小编融洽提示: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开设外资公司流程并不复杂,重要的是满足设立外资公司的条件。今天小编带您来一同了解一下关于开设外资企业的知识。首先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外资企业。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资公司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开设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开设外资企业需要以下资料:1.公司名称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3.注册资金(认缴制);4.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5.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6.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7.资信证明:(1)个人入股:股东需要回乡证(2)公司入股:公司注册登记证。
原子章(公证书)公证书到香港律师楼办理设立外资企业流程如下:1.核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2.报送外国投资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7个工作日)。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攀枝花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应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网上注册申请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上传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与为其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委托关系。
第五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符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规定的,视为该申请提交成功。
第八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第十条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可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其提交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0日施行的《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综字[2009]第30号)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攀枝花商标注册。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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