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攀枝花商标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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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攀枝花商标注册资料

作者:攀枝花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6 08:02:07

对企业而言,商标就是那溪流、天空、绿叶。对于有长远发展目光的企业而言,善于总结、策划品牌战略,因此商标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由于缺乏专业的攀枝花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经验,因此在办理商标注册时不知道具体的流程,也不明确需要准备的材料。小编现在就为您总结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资料的正确写法。如何填写商标注册资料?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栏   申请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公章/签字、委托书中填写的委托人名称、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申请人国籍/地区栏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申请人地址栏   申请人地址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地址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除外);身份证明文件中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4、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名称栏   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所加盖的代理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外国声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编栏   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应填写该栏目。   

6、商标申请声明栏   需要正确进行勾选,并按规定附送相关文件。

7、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该申请如果具备并要求优先权,此栏应正确选择并规范填写,不具备优先权条件的,此栏无需勾选和填写。   

8、章戳及签字栏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多应该是公章;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所盖公章确保清晰、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商标图样框栏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完整且对比度分明。以颜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一份黑白墨稿;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0、商标说明栏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对商标进行的描述、商标的使用方式、放弃专业用权等;商标图样中文字的规范写法及读音;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其中文含义;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的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自然人以本人肖像申请注册的,应当在此栏明确说明。   

11、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   根据《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标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每个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可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同时标注“有附页”字样,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用再多做解说,无论什么行业、产品,市场竞争都越来越激烈,因此产权小遍建议您,注重品牌战略的使用,从商标注册做起。这几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居不断增高,随着商标注册代理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商标注册代理组织也像雨后春笋般纷纷崭露头角。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在快速上升,各类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数量在不断加大,增长数量惊人。由于商标注册的流程较为复杂,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让您在注册商标更便捷。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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